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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债权债务相关问题分析(一)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773人看过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我国公司组织形式中十分重要的一种,具有资合性和人合性,公司建立在股东信任关系上,股权可在权利主体间转让。转让股权能够保证公司资本的稳定。在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时,可分为内部和外部转让。外部转让股权极易产生债权债务纠纷,受到了法律领域的重视。因此需要加强对股权转让纠纷的研究,对预防和处理方法提出建议,有助于降低股权纠纷率,并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债权债务问题

(一)已确认的债权债务问题

转让股份时,转让方有责任将公司债权债务问题明确告知对方,并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法。如公司周转业务形成的债权关系,转让时可选择股权和债权捆绑转让,或让受让方变成新债权人等不同方式,在转让协议中明确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法,并对债权关系进行明确,按照协议进行债权债务处理。若由于股东个人原因,从公司借款构成的债务关系,债务关系和股权保持独立。出让方需要在受让方签订协议时明确告知债务关系,可选择让受让方作为债务人和股东,或者转让时偿还债务。由于债权和债务直接关系到企业利益,股东有权利进行干预。

(二)未确认的债权债务问题

由于未确认的债权债务问题还未发生,如公司出于经营目的向银行、金融机构借贷,股东作为担保人。公司通过和金融机构沟通,将担保人从转让方转移到受让方。若股东因个人原因向金融机构借贷,由公司担保。为了控制风险,公司要让股东额外寻找担保人。若公司执行资本认缴制,在未达到认缴期时,出让股东未能缴足出资,不属于债务人。在转让股权后,转让方无须缴纳出资。因此,受让方转让股权前需要充分调查转让方的出资情况,转让方要将股权出资情况明确告知,在转让款项中进行部分抵销处理。

(三)其他债权债务问题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在股权出质后不允许转让,除质权人和出质人达成一致外,转让股权的价款需要向质权人优先提存或者偿还。公司存在股权质押,并不会对股权转让产生影响,但受让方有知情权。存在权利负担的股权在转让过程中 相对复杂,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在转让股权后,受让方作为新股东,有权利了解公司全部情况,如资金周转、财务报表等情况。股权作为特殊财产权,其信息披露情况对转让有重要影响。受让方需要对公司信用、债务进行预判,综合考量财务风险,才能决定是否接受转让。股东有限责任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属性,如果股东利用自己 的法人身份,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承担债务连带责任。在控股股东转 让股份时,继受股东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二、发生股权转让债务债权问题的原因分析

首先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质,极易引发股权转让纠纷。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性和人合性,转让股权会对人合性造成冲击,受让者和转让者信息不对等,极易引发纠纷。转让股权的规则模糊,主要以原则对股权转让行为进行规范,尚未出现成型的规则。和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法律环境较差,且经营管理规模差异大,成立成本低,也造成控股股东存在人格混同问题,埋下了债权债务问题隐患。其次存在转让程序不规范问题,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没有将公司债券债务问题明确告知出让 方,转让协议不完善,存在漏洞,都将引发债权债务纠纷。双方协商过程中对协议合同进行调整,但没有明确多份合同之间的关联,双方为逃避税收签订多份合同,出现同等效力,造成转让协议存在瑕疵,引发债权债务纠纷。最后由于转让合同内容粗泛,在协议中遗漏很多重要事项,在协议上双方无法达成统一意见,存在歧义问题,也极容易引发债权债务纠纷。在实践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多个标的公司股权打包转让,但对股权对价没有体现在合同中。一旦有标的公司违约,计算违约金按照整体转让款还是单一公司转让款存在争议。合同内容不详细容易引发债权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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