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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分类精准”模式之提倡(十)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656人看过

    三、量刑建议“分类精准”模式之配套机制

     

      为了提高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精准度,需要建立与“分类精准”模式相配套的机制。[7]在前述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以下配套机制:

     

      (一)量刑指南机制

     

      量刑协商的双方都需要一个最低限度共识的标准——量刑指南。正如美国的辩诉交易一样,理论上的假设前提是“交易双方都能精准地校准交易条件,以反映事实、证据强度以及定罪可能性的细微差别”。[6]量刑指南成为辩诉交易的制度基础。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样需要一个量刑指南。司法实践对于常见罪名的量刑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惯例和规则,例如盗窃案件的量刑主要是根据盗窃数额大小计算相应的刑罚;贩卖毒品案件的量刑主要根据贩卖毒品的数量计算相应的刑罚;危险驾驶案件主要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来计算相应的刑期。美国辩诉交易的发源地马萨诸塞州,毒品案件的量刑也在实践中形成一种惯例,刑期主要取决于毒品的重量:14克(1.5盎司)3年,28克5年,100克10年,200克15年。[12]荷兰检察机关也有类似的量刑指南,即具体求刑准则( DevelopmentNational Guidelines Criminal Prosecution),因其荷文缩写为Polaris,与英文“北极星”名称相同,故又称为“北极星准则”,供检察官起诉求刑之参考。[37]针对每一个案件设置量刑点,比如盗窃自行车有10点,盗窃汽车有20点,人身伤害有7点,有其他如累犯、使用武器等会增加量刑点,有犯罪预备等情节会减少量刑点。这些量刑点转换成刑罚,比如一个点相当于22欧元的罚金,或者1天的监禁等。[27]

     

      近年来,我国进行了量刑规范化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二)》,对23种常见罪名规定了量刑指南。但是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上述量刑指导意见都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之前的,没有将认罪认罚从宽作为独立的预防刑情节考虑;二是幅度过大,过于粗放。三是这种指导意见的制定主要是法院的“独角戏”,检察机关和律师没有深度参与。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应当及时对量刑指导意见进行修订,主要修订的要点:一是将认罪认罚作为独立的预防刑情节,使之成为调节宣告刑的重要因素。二是形成与“分类精准”模式相适应的“分类精准量刑指南体系”,基准刑、起点刑的设置应当采取精准程度与案件轻重难易程度相对应分类模式。三是针对单位犯罪的认罪认罚,应当企业合规计划纳入量刑因素。[38]

     

      (二)量刑建议说理机制

     

      说理是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应有之意,说理是精准的前提和基础,量刑建议越精准越需要说理。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往往只给予量刑建议的结果,很少就这个结果得出的依据及其计算过程进行说明,量刑建议的“神秘化”色彩较浓。特别是在速裁程序案件中,办案时间短、节奏快、程序简,律师对案件熟悉程度有限,加剧了信息非对称性,如果检察官不对量刑建议进行说理,律师无法进行充分协商。

     

      量刑建议说理机制已经出现了良好的实践样本。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探索速裁程序“量刑建议计算表”,表中详细记载起点刑、基准刑及其调节因素、宣告刑考量因素,及其对应的百分比和刑期值等。该量刑建议计算表附在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之后,清楚地展示量刑建议计算的依据及其过程。量刑建议说理的意义在于:一是增强精准量刑建议的理性化和透明度,防止量刑建议的恣意和暗箱操作;二是将量刑建议的依据和计算过程适度公开,增强控辩双方量刑协商的公开性和平等性,促成个案处理的共识,实现程序正义;三是增强精准量刑建议的预期度和采纳率,既能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准确的预期以判断是否选择认罪认罚,也能够说服法官采纳量刑建议;四是增强量刑建议的公正性和规范性,限制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特别限制在某些参数配置中被证明是有好处的。”[39]

     

      (三)量刑协商机制

     

      量刑建议的精准化和确定性必须建立在充分协商基础之上,量刑不精准就是协商不充分的体现,协商越有效、越充分,量刑建议就越精准。按照“分类精准”模式的要求,建立“分类协商”机制,也就是轻微、简单的案件,量刑协商应当尽可能达成精准的量刑协商结果,比如对于速裁程序的危险驾驶案件,控辩双方应当协商达成具体是拘役4个月还是3个月的协商结果;重大、复杂的案件,难以达成具体确定的协商结果的,可以逐步达成最小化幅度或一定幅度量刑的协商结果。

     

      检察官应当树立平等协商的理念,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平等协商”,与不认罪案件中控辩“平等武装”具有同样的趣旨。在不认罪的普通程序案件中,我们强调庭审的对抗性,注重“平等武装”,那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我们应当强调协商的平等性,注重“平等协商”。根据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妥协的谈判要确保利益相关者平等地参加谈判,为所有利益相关者创造大致平等的机会,这样,所达成的协议才是公平的。[40]正如朱孝清先生所言,控辩协商不是检察机关单方通知、“我说你听”,辩方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检察机关“听取意见”的过程,就是协商的过程。[41]检察官需要转变观念,放低姿态,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认罪认罚指导意见》规定,未采纳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就是为了强化协商的平等性。通过强化平等协商,来防止检察官施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防止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出于非自愿、非真实,防止“认假罪”。

     

      (四)量刑建议调整机制

     

      实践中会出现已经认罪认罚并签署量刑具结书后,到审判环节出现新的事实和情节,比如退赔,被害人谅解等,导致原有的确定量刑建议需要调整。此时,控辩双方应再次协商,调整量刑建议,规范调整量刑建议的具体范围、类型和条件等。量刑建议调整机制,应当坚持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实行“调低不调高”。已经具结过的量刑建议,如果需要调整,原则上只能调低原有的量刑建议,不得随意调高原有的量刑建议。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遗漏犯罪事实、遗漏罪名、遗漏法定从重情节的,应当变更起诉,按照新的案件重新进行量刑协商,重新签署具结书,制作新的量刑建议,这不属于调整原有的量刑建议,而是一个新的起诉。

     

      结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模式由对立向合作的重大转变,是国家对犯罪治理模式的重大变革,对刑事司法制度的影响是深刻的。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都需要转变理念。对于检察官来说,如何精致求刑、建立具体的求刑标准、致力求刑因子的事实调查,才是目前检察体系应该努力的事,而不是放弃或限缩具体求刑;[16]对于法官来说,不应该是排斥和抵触精准量刑建议,应当鼓励检察机关把量刑建议工作做实做细,提出精准量刑建议,以促进量刑公正和减轻法官负担;[42]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应当积极发挥在量刑协商的实质作用,防止沦为具结书签署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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