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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分类精准”模式之提倡(七)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456人看过

(二)“分类精准”量刑值确定的方法与步骤

 

  检察官评估量刑建议的量刑值与法官裁判的方法、步骤是一致的。量刑的步骤、方法是一个值得研究的复杂问题,在纳入认罪认罚因素之后变得更加复杂。

 

  1.以责任刑为首要基础,坚持责任优先主义。?刑?论为刑罚?论之缩影,近代学派与古典学派之对?,而形成?刑基准?论之对?。[28]旧派的报应刑论主张以罪行轻重(行为责任)为基准的量刑是正当的,新派的目的刑论主张以预防需要为基准的量刑是正当的。现代刑罚理论中,报应与预防折中的并合主义占据主流。根据并合主义原理,刑罚正当化根据是报应的正当性与预防目的的合理性,“预防目的使刑罚具有必要性,罪责原则限制其合法性”。[29]责任刑和预防刑是量刑的两大自变量因素。[30]具体裁量刑罚时,先根据影响责任刑的情节裁量责任刑,然后在责任刑之下根据影响预防刑的情节确定宣告刑,也就是以责任刑为优先的首要基础,预防刑作为调节因素和次要基础,这就是责任主义优先的原则。一般认为德国刑法第46条规定的刑罚裁量原则采取了责任主义优先的立场,德国理论通说也采取该立场。[31]

 

  我国刑法虽然没有德国刑法规定的那么明确,但是也可以说采取了责任优先主义的原则。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了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其实就是以责任刑作为优先考虑的基础。接着第62条至68条分别规定了累犯、自首、立功等影响预防刑的情节。总体来看,我国刑法采取了以责任刑为基础,同时考量预防刑的责任主义优先的立场。2004年《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关于量刑步骤是这样规定:第一步是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第三步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全案情况,确定宣告刑。其中前两步主要是责任刑的考量,第三步主要是预防刑的考量,与责任主义优先的立场是一脉相承的。

 

  认罪认罚案件实体从宽的根本依据在于预防刑降低。被告人认罪认罚表明其再犯可能性降低,因此预防刑降低,从而获得量刑从宽。因此,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应该在责任刑的基础上,应当把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作为调节预防刑的因素。预防刑的考量,无论是特殊预防还是一般预防,都是比较抽象的,但是有一点是明确的,越是轻微的刑事案件,越容易评估预防刑,因此量刑建议也应当越精准;越是重大的刑事案件,越难以评估预防刑,量刑建议就会带有一定的幅度,进而呈现出“分类精准”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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