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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犯”罪过形式应予明确(三)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404人看过

三、“法定犯”罪过形式模糊化的处理原则

  从立法层面来看,对罪过形式模糊化处理,以同一法条囊括故意与过失两种犯罪形式,系采取的相应立法技术,这本无可非议。但司法的使命就在于定纷止争,司法裁判应当尽量明确具体“法定犯”的罪过形式。其可采取的基本方法是:对于基本能确定罪过形式的,即使检察机关未明确指控,裁判文书亦应当主动释明系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对于犯罪中既有故意,又有过失的,应当全案认定为故意犯罪;对于确实难以确定罪过形式的,从“疑案从轻”,有利被告等视角出发,可推定为过失犯罪。但无论属于何种形式,司法机关都应当在裁判文书尾部予以明确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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