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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的商法体系化(三)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5日|分类:合伙联营 |412人看过

  商法体系化的思路

  采用民商合一模式的民法典,通过一部法典统摄民法与商法。但是,由于商法规则与民法规则的差异性,以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将商法规则纳入到民法典中,是非常困难的。长期以来,瑞士民法典被认为是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开先河者与典型代表。但实际上《瑞士民法典》的“民商合一”只是将本属于民商分立模式下商法典的内容机械地照搬到民法典中,而并没有抽象出民法和商法共同的上位规则出来,其实质是“形合神不合”。

  这主要是因为民法与商法所关注的对象不同。民法以人为本,从人出发,研究主体、研究行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些问题根本上都属于哲学问题,它可以从古希腊的思想里面,从古罗马的东西里面去追本溯源,形成严密的所谓潘德克顿体系出来,在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德国做到很极致的逻辑体系。商法本身讨论交易,研究交易规则。商法规范的发展,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大多是从习惯中摸索出来的规则。哲学基础较为薄弱,也缺乏像潘德克顿式的严密逻辑体系。对于商人以及其他商事活动的参与者而言,他们毫不在乎是否存在一个逻辑严密的、体系完整的法典。在商业活动中,是否具有便捷、安全的交易规则以及有效的权益救济机制才是他们的关心所在。

  我国民法典已经对商法规则作出了较为妥当的安排,其中不乏亮点和创新。但是,从立法技术的角度看,为了顺应民法典的变化,商法的体系化主要应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是商事主体制度的体系化,可以通过制定商法通则的方式,规定商事主体的要件、设立与登记,以及商事账簿、商行为等规则;二是修改、完善商事单行法,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这些被民法典冲击严重的法律法规,必须尽快启动修法工作;三是以构建良好营商环境为导向,配合国家深化改革、经济形势变化以及法治建设的需要,对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与经济生活联系紧密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制度创新,协调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避免冲突和矛盾,为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提供制度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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