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想在租赁过程中行使优先承租权或优先购买权?如果出租人没有及时通知承租人匹配报价,擅自与善意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承租人无法以优先权直接推翻该买卖合同,也不易举证实际损失。基于此,提前在合同中约定未保障优先权的违约金数额,无疑是更明智的选择。 案例 A向B承租房屋,约定A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但未就此约定违约金。后B在未通知A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卖给了善意的C,并办理了过户手续。A起诉要求确认B和C之间的合同无效并恢复登记,遭到法院驳回。A又起诉要求B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审查后认为A举证的损失都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没有关联,不属于直接损失或可得利益,仅酌情给了A象征性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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