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由房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因此在合同中没有必要对管辖问题作出特别约定。但预先在合同中明确争议发生时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可能有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
案例
A和B就S城的某房屋签订租赁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纠纷由B的住所地T市法院管辖。合同还特别约定:对于因合同争议引起的纠纷,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明确了A指定接收法律文书的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A同意司法机关采取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确认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此后,因A提前退租,下落不明,B起诉至T市法院,法院以无管辖权为由对案件未予受理。B又起诉至S城法院,法院受理后向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寄送了法律文书,但A并未到庭应诉,法院直接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判决,支持了B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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