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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之 船 员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0年10月09日|分类:海关商检 |777人看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第三十二条 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 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

  第三十三条 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 共 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

  第三十四条 船员的任用和劳动方面的权利、义务,本法没有规定的 ,适 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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