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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之船 长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0年10月09日|分类:海事海商 |1200人看过



  第三十五条 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

  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 执行。

  船长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文件、邮件、货物 以及其他财产。

  第三十六条 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 伪造证据。

  船长采取前款措施,应当制作案情报告书,由船长和两名以上在船人 员签字,连同人犯送交有关当局处理。

  第三十七条 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 ,并在两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清单 。死者有遗嘱的,船长应当予以证明。死亡证明书和遗嘱由船长负责保管 ,并送交家属或者有关方面。

  第三十八条 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 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 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 所有人同意。

  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 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 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和 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

  第三十九条 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 而解除。

  第四十条 船长在航行中死亡或者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当由驾驶 员中职务最高的人代理船长职务;在下一个港口开航前,船舶所有人应当 指派新船长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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