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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债务加入是否需要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上)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5日|分类:债权债务 |1464人看过


《九民纪要》之前,并无法律规范对债务加入予以规制。对于《九民纪要》落地前公司提供债务加入是否需要履行公司决策程序的问题,司法实践认定不一。最高院在(2019)最高法民终1438号案例中基于“举轻以明重”的原则,认为公司提供担保需要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公司提供责任更重的债务加入当然需要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而上海高院在(2021)沪民终270号案例中,则认为“涉案《差补文件》订立时,并无相关法律规定债务加入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后才产生效力。民法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要求当事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就按未来才制定的新法律、新司法解释去签订合同,显然会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背离当事人的合理预期。”本文旨在对公司提供债务加入是否需要公司决策机构履行决策程序、公司提供债加入无效的法律后果等问题进行分析。
  一、 案情
  2017223日,浦发银行与陆家嘴信托、无锡中南公司分别签署了信托合同,约定:陆家嘴信托作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设立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分为A1信托受益权和A2类信托受益权,由浦发银行作为A1类委托人认购A1类信托单位(认购信托单位数量487,500,000),无锡中南公司作为A2类委托人认购A2类信托单位(认购信托单位数量62,500,000),全部信托单位预期年收益率为5.3%/年,信托计划期限为24个月,自信托成立日起算,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可提前终止本信托或延迟信托期限。本信托为事务管理类信托,受托人仅作为通道功能主体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
  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全部投资于五矿经易期货有限公司管理的五矿经易宝施1号资产管理计划,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指定本信托计划聘请汇势通公司为投资顾问。
  同日,浦发银行(甲方)、无锡中南公司(乙方)、陆家嘴信托(丙方)签订信托计划差额付款合同,约定:乙方负有补仓义务以及差额付款补足义务。其中,关于差额付款补足义务,乙方不可撤销的承诺,如出现“如信托计划提前终止,若甲方接到丙方的书面通知,甲方在信托计划项下获取的本金及收益不足以覆盖甲方在信托计划项下委托的A1类信托单位资金本金以及按照信托计划约定的A1类委托人预期年收益率(5.3%)计算的A1类委托人的预期收益”等情形的,则丙方应先以信托计划内A2类信托单位的出资额,以现金方式向A1类委托人的本金和A1类委托人预期收益率(5.3%)部分进行补足;本金和预期收益不足的部分,乙方应于收到丙方的付款通知之日5个自然日内先由乙方以现金方式直接补足至本信托计划财产专户,乙方对上述义务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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