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合同签订后,无锡中南公司于同日向陆家嘴信托缴付A2类信托单位本金62,500,000元;浦发银行于次日向陆家嘴信托缴付A1类信托单位本金487,500,000元。陆家嘴信托于2017年2月24日发布信托计划成立公告,公告信托计划于该日成立。
2019年6月26日,浦发银行(甲方)、无锡中南公司(乙方)、陆家嘴信托(丙方)、无锡龙腾公司(丁方)、无锡宏诺公司(戊方)签订信托计划差额付款合同之补充协议1,载明:各方经协商一致,就信托计划差额付款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补充协议,并追加丁方、戊方作为信托计划项下的差额付款补足义务人,同意就甲方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
同日,浦发银行(甲方)、无锡中南公司(乙方)、陆家嘴信托(丙方)、无锡崇安公司(丁方)签订信托计划差额付款合同之补充协议2,载明:各方经协商一致,就信托计划差额付款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补充协议,并追加丁方作为信托计划项下的差额付款补足义务人,同意就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
2019年11月13日,陆家嘴信托向无锡中南公司、无锡龙腾公司、无锡宏诺公司、无锡崇安公司发送《差额补足通知书》,载明:“根据合同之补充协议1的约定,根据A1委托人浦发银行于2019年11月12日向我司发送的委托人指令,指令我司于2019年11月12日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故截至2019年11月12日提前终止日,各方需对陆家嘴信托·浦银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A1委托人浦发银行补足信托利益,其中本金218,060,000元,预期收益9,513,433.33元,合计227,573,433.33元。”
陆家嘴信托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本案信托计划于2019年11月12日提前终止当日,已向A1类委托人分配的本金为269,440,000元、信托收益为46,285,987.98元,尚未分配的本金为218,060,000元,信托收益为9,513,433.33元。
二、 法院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