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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之对赌之债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2年02月08日|分类:债权债务 |824人看过


目前,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格局已日臻完善,市场的空前繁荣,投资人作为市场经济理性人的代表,需要被投资企业对巨额的投资款进行保障,因此对赌条款/协议应运而生,对赌条款/协议是投资方预防风险的契约保护手段,也是要求原有股东履约践诺的利益激励和责任约束机制。
  对赌通常形式为股权回购条款、业绩补偿条款、估值调整条款等,狭义理解是指投资时原有股东与投资人就目标公司(下文对于对赌对象公司均简称“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特定事项进行约定,当约定条件成就时(一般为业绩要求、上市成功要求等),投资人有权要求原有股东用现金回购股权、对业绩未达标部分进行补偿、或补足公司估值等。对赌协议/条款在为企业带来融资便利同时,也存在潜在法律风险,引发新类型、疑难性法律问题,如本文将要探讨的夫妻债务问题——为了保障债权或投资回报,投资方在向目标公司股东主张权利的同时也会把目光放在股东配偶身上,进而衍生出对赌语境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以及清偿问题。
  一、对赌语境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困境
  对赌之债是一种经营性负债,通常而言数额较为巨大、社会影响颇深,显然已超出一般家事代理权的范畴。对赌之债是否适当解决不仅影响了家庭稳定,对资本市场的投资人行为也会产生深远影响。但目前对赌之债的司法判例尚未形成非常统一的裁判规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仍未能解决社会生活中复杂的夫妻共债问题,特别是对赌语境下的夫妻共债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待解决问题可供探讨:
  1、时间因素:时间因素历来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关键影响因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时间推定”准则,其重视夫妻财产对交易安全的影响,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但实务中,如对赌协议的签署时间、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时间、对赌条款的触发时间等关键时间节点可能不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特别地,对赌之债是一种附条件生效的债权,只有满足约定的条件才会触发对赌条款,而对赌触发往往与签署对赌协议存在若干年的时间差,因此使得对赌之人背上对赌之债的时刻,很可能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之外。实践中很多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债问题上,由于在裁判规则上没有统一的尺度把握,因此倾向选择具有直接判断的客观依据,比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时间因素,但如果在对赌之债上机械地依赖“时间推定”准则,未免显得过于简单。如苏02民初565号股权转让及增资纠纷案件  2、意思表示因素:《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重申了共债共签的原则,意思表示分为明示表示和默示表示,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追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其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自不待言。但在对赌纠纷中,争议焦点往往落在非对赌一方配偶,未明确表示共同参与对赌,但由于参与目标公司经营而明知对赌条款的存在,是否可以推定共同举债的合意?目前司法判例中,明知债务的存在就被推定为共同举债的案件时有发生,在对赌纠纷中由于非对赌一方配偶参与经营更加容易被认定为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如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323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法院认为,妻子作为监事会主席主持的监事会会议,对公司半年度报告进行审议并表决通过,推定妻子对签订案涉协议、收到股权转让款应系明知并且同意。但也有法院认为,参与经营与对赌事宜的“知情”并不天然划上等号  在对赌纠纷中往往所涉金额巨大,如只有被动或偶然的“知情”、或者仅仅因为参与公司的经营被推定“知情”,而无积极而为地对对赌事宜的认可,对于未签署对赌的配偶一方的风险极大,因此在对赌之债中,夫妻共同负债的意思表示尺度如何把握异常关键。
  3、用途因素: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之下,夫妻单方负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举债方的责任财产减少但家庭共同利益相应增加,因此被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在目的上可以概括为“为家庭共同体的增益而实施”。单方负债是否用于“家庭共同体增益”之目的,应当采取客观视角而不考察债务人的动机,可以依据理性第三人的视角对家庭的经济水平、消费习惯以及当地的社会交易观念等予以综合考察并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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