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婚姻观念和家庭观念也日渐多元化。随之而来的,我国城乡居民家庭的财产结构、理财模式、投资渠道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及形成的债务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如何进行分配已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中核心争议之一。
现实生活中,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经营、生活的需要对外大额举债,配偶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沉重债务的问题逐渐加剧。
离婚案件中配偶双方为了规避此类风险,通常会采用在离婚协议中划定债务承担,那么配偶双方的这种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如果不能对抗债权人应当采取何种措施规避该种风险,本文将进行探讨。
探讨
一、离婚协议中对债务的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案例: 2010年2月10日宗某男与李某女登记结婚,2018年6月5日双方协议离婚。
2017年1月5日至2018年7月16日期间,宗某男陆续给李某女转款共计49249997元。2017年3月2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李某女陆续转账给宗某男款项共计54499983元。
2017年3月23日,甲方葛某某(债权人)、乙方宗某男(债务人)、见证人杨某、王某共同签署《质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第一条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陆仟万元整。”
2017年3月23日宗某男与葛某某签订了一份《质押借款合同》,约定宗某男向葛某某借款6000万元。该合同订立之后,葛某某分别于2017年3月24日、2017年3月27日分四次向宗某男转账汇款45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500万元,共计6000万元。
根据涉案《质押借款合同》第三、四条的约定,涉案借款的借期为三个月、年利率为15%、按日计息,经核算,2017年3月27日至2017年6月26日以60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该期间的利息为2268493.15元。
葛某某于2019年6月3日将其对宗某男享有的涉案债权权益一并转让给慢点合伙,2019年6月14日慢点合伙针对该起借贷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认为:“涉案借款发生于宗某男、李某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李某女并未在涉案《质押借款合同》上签名,但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借款发生后,宗某男、李某女之间存在巨额资金往来,且部分款项往来发生在双方离婚前不到三个月时间内,结合宗某男、李某女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及婚前、婚后财产均归李某女所有,婚姻存续期间所有债权债务由宗某男享有和偿还的约定,涉案借款宜认定为宗某男、李某女的共同债务,应由宗某男、李某女共同偿还。”[1] 判决宗某男、李某女向慢点合伙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