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将涉案债权转让的情况屡见不鲜,但是不同诉讼阶段进行债权转让,会对债权转让人、债权受让人申请再审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笔者今天通过相关规定及案例进行探析。
1.诉讼期间当事人将涉案债权转让,判决生效后债权转让人、债权受让人是否有权申请再审
诉讼期间当事人将涉案债权转让这一情形需要区分诉讼中是否已经变更诉讼主体:
如果已经变更诉讼主体,即诉讼当事人已由债权转让人变更为债权受让人,债权转让人已退出诉讼程序,则自然涉案债权受让人作为诉讼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不用过多赘述。
如果诉讼期间并未变更诉讼主体,目前笔者检索的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来看,债权转让人、债权受让人都有权申请再审:
关于债权转让人有权申请再审的裁判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1]规定,虽然债权转让人已将债权转让,但在未变更诉讼主体的情况下,债权转让人的诉讼当事人资格并不因此丧失,在后续诉讼中自然具有全部诉讼权利。现行法律规定虽未明确后续诉讼程序是否包括审判监督程序,但考虑到债权转让人是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在法无明文限制的情况下,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确立的“当事人承继”原则,应作肯定性解释,即诉讼中转让争议权利义务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见(2019)最高法民再308号】。
关于债权受让人有权申请再审的裁判理由:债权受让人在案件出具生效判决前受让债权转让人的债权,其受让债权为争议债权,无论其是否申请变更,生效判决均对其具有约束力,因此其有权针对生效判决提出再审申请【见 (2015)民申字第2174号】。
究其原因,人民法院一方面从维持法律关系稳定性角度出发,认为债权受让人并非原审当事人,其无权提出再审【参见(2017)京民申1949号】,一方面认为经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判的债权,因裁判使得该法律事实得以确定,债权受让人受让该债权的权利范围,以转让时的权利为限,债权受让人对债权转让人未转让的权利无权再主张【参见(2016)冀民再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