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
唐先生是四川成都某公司的股东, 2018年11月,因担保公司200万债务纠纷,唐先生和妻子唐女士等人被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4月26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对唐先生夫妇10岁女儿唐某某名下的一套房产予以查封,2019年9月26日,法院发布公告,如被执行人唐先生等人逾期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将对该房屋予以评估和拍卖。该涉案房屋过户到唐某某名下前,原本登记在唐某某母亲唐女士个人名下,该房屋在过户时,唐女士夫妇已因公司的连带责任被负债。
对此,唐先生表示,将房屋变更登记在女儿名下系另有隐情。房屋原本是小姨子为家中老人出资购买,但因其户籍问题,以及担心日后产生房产归属争议,因而委托唐某妻子代持,之后因夫妇二人陷入债务纠纷,在征得小姨子同意后,将房屋过户到女儿唐某某名下。
在得知房屋面临拍卖的风险后,他决定以女儿名义提出执行异议,并向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购房协议、转账记录以及小姨子唐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作为证据。
针对本案,该院承办法官建议案外人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10月9日,案外人唐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唐勃向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书》,已予以受理。
10月25日,嘉陵区人民法院已对唐某某提出执行异议一事作出裁定。法院认为,当事人执行异议成立,或可终止执行,在本案中,案外人唐某某已于2018年8月20日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该行为发生在法院对该房屋查封前,并不存在恶意转移的情况,根据执行的相关规定,案涉房屋为案外人唐某某所有,故唐某某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
法院裁定,中止对案外人唐某某名下房屋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定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
,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点评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诉讼在价值追求和法律依据上有区别,执行异议属于执行程序,由于时间只有15天,所以主要是形式审查,追求“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执行异议诉讼属于审理程序,是真正的实体审查,有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追求“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价值取向,本案中执行法院在受理唐某某执行异议申请后15天内,裁定终止执行,作为申请人如果不服,可以在15天内申请启动执行异议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