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忽视赔偿意愿、赔偿能力等要素在故意伤害案件量刑中的作用,将加剧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贫富差距”。由于被告人在知识结构、经济条件、社会资源动员能力等方面的差异,经济条件较差的被告人与经济条件较好的被告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可能会受到不同的对待。在功利主义量刑思维的影响下,法院在量刑时主要关注是否达成赔偿与谅解、是否实际履行赔偿,而较少关注赔偿意愿、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要素。虽然前文的研究发现经济条件较好的被告人进行赔偿时所付出的成本更高,但经济条件较差的被告人在支付赔偿方面通常面临更大的困难,而法院又不关注赔偿意愿、赔偿能力等赔偿要素所体现的认罪悔罪方面的情况,这使得经济条件较差的被告人在量刑程序中容易受到不公对待。
法院对赔偿谅解协商过程的消极介入,会增大谅解时赔偿数额确定机制运行的失范风险。为追求案件处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院理应会积极介入当事人的赔偿谅解协商过程。但是,本研究却发现法院调解对谅解时赔偿数额的影响并不显著,即法院调解的案件与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在赔偿数额方面并没有显著差别。这意味着法院很可能未在赔偿谅解协商过程中发挥作为调解者应当发挥的作用,法院的调解更多只是对当事人和解的一种司法确认。这种解释也得到部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认同。法院这种消极干预的态度虽然有利于维护其中立地位,但也会放大非理性因素对谅解时赔偿数额的影响。
我是武汉刑事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刑事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