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量刑时主要关注当事人之间是否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以及被告人是否实际履行赔偿,而对赔偿意愿、赔偿数额以及赔偿谅解协议是否合理等缺乏关注。功利主义的量刑思维来源于法院对“案结事了”等社会效果的追求。对于法院来说,裁判不仅要追求法律效果,更要考虑“案结事了”等社会效果。而“案结事了”的基本指向和评价标准是案件审结后当事人服判息诉,不采取上诉、申诉、上访等形式表达对案件处理的不满。但是,由于绩效考核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刷数据”现象, 法院为了尽可能降低上诉率、申诉率以及上访率等,越来越关注赔偿谅解以及实际履行赔偿等因素在量刑中的作用。这也可以用来解释前文发现的严重犯罪案件中赔偿对量刑的影响相对下降而谅解对量刑的影响相对上升的现象。
这是因为赔偿仅是被告人的单方行为,不能体现被害人的态度,而谅解可以反映被害人的态度,从而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因此,仅作出赔偿而未获得谅解并不能有效化解被害人的“怒气”,此时法院从宽量刑自然会非常慎重。而在犯罪较轻的案件中,由于当事人的矛盾没有那么激烈,可能判处的刑罚也不重,被告人实际可能获得的量刑优惠并不多,所以,在被告人赔偿但未获谅解的情况下,即便法院作出一定程度的量刑从宽也不会给被害人心理造成较大冲击,被害人上诉、申诉或上访的可能性不会显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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