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琪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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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刑事上诉制度的初步展开(三)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488人看过

诉讼案件最多经过几级法院审理后,判决或裁定即发生确定力的诉讼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审级制度可称之为“几级几审制”。“几级”是指一国法律制度所规定的总的司法体制中可以分为几个层级。“几审”则规定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案件可经历的审级次数问题。

有学者据此认为清代以州县为初审,确立了严格的审级制度,甚至有六级六审等奇怪称呼。如果仅仅把审级看作是审判级别,中国古代是有的,且其审级之复杂和精致不亚于其他国家。然而,如果我们按照近代诉讼法意义上的“审级”概念,特别是其背后的价值理念去透视清代司法,便会发现中西之间的似是而非。一方面,近代审级制设置的目的虽然强调司法的正确性和正当性。清代司法以正确性作为核心目标,基本不考虑终局性问题。另一方面,近代审级制度和一事不再理原则、严格法律形式主义的诉讼程式密切相关;古代中国缺少通过审级来终结裁判、确定裁判的程序性设置。简言之,中国古代有“几级”无“几审”。按照清代司法逻辑,对于重大案件,可以一直上控,甚至直诉御前。所有案件的最终决定权掌握在皇帝手中。

我是武汉刑事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刑事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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