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琪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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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刑事上诉制度的初步展开(五)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341人看过

审级制度是由诉讼期间等一系列技术规范保证实施的。现代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诉讼期间。清代司法追求“案情确凿、引断允协、罪名恰当”,发现案件事实、正确定罪处刑是其核心宗旨。司法中无“判决”,也无所谓上诉期限的规定。只要发现新的证据,随时都可能再次启动审判程序。清末引进西方诉讼制度,规定了上诉期限,“凡逾上诉期限而不上诉者,其原判词即为确定”。上诉期限保证了判决的“确定性”,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减少传统司法中翻控不已,缠讼不休的情形。

其实,不仅是一般民众,即使是当时代表国家行使刑事上诉权的检察官,也对上诉期限相当隔膜。民国二年二月十七日,大理院就“黑龙江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对于同级审判厅就张广志杀人案件所为判决声明上告一案”做出决定,认为上告人在法定期限外提出上告,因此驳回上告。在民国二年大理院做出的25件决定中,除了1件关于大赦和5件驳回被害人上诉,其余19件均为因超过上诉期限而被驳回的案件。

我是武汉刑事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刑事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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