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司法制度中,上诉的主要功能在于纠正不当裁判,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影响独立作出裁判。上诉法院虽对下级法院有监督关系,但仅限于司法裁判上的业务,且需要遵守不告不理原则。当案件因上诉而改判时,原审法官除非有贪污受贿等过错原因,并不因错误判决而承担法律责任。《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第250条就明确规定,上控案件经上级“覆审后平反或更改原判者”,原审官除贪贿、溺职等情形外,不承担法律责任。从上控到上诉,是政治和司法的适当分离,更有利于实现司法的专业性。
民国初建,国体变更,清末法制改革成果却得以保留。所有从前施行之法律及新刑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外,其余均暂行援用。清末法制改革甚为仓促,刑事上诉程序引进虽初步完成,但初建的司法体制和制度并非中国社会土生土长。新制度在民初被继续援用同时,受传统观念和制度影响,围绕上诉制度也产生了一些问题。本部分选择被害人上诉权、审级、诉讼期间以及判决确定性等制度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再现清末民初刑事上诉制度转型的艰难过程,并透视转型背后的政治、文化、传统、心理等深层次因素。
我是武汉刑事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刑事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