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控是由于地方官员的不公正裁判使自己蒙冤,从而被迫向上控诉。逐级上控的过程,也是“冤抑”的叠加和再造过程。“冤”是控的前提,无冤不得上控。否则,上控人便是故意扰乱国家秩序的刁民,应予严惩。“冤抑”存在与否是一个客观问题,更是一个主观感知。相对于西方形式化的“法—权利”诉讼结构,上控中的“冤抑”则很难通过逻辑性推论得以证明。与上控不同,上诉的前提是上诉人有上诉权。体现了寻求上级法院给予救济的主体意志和愿望。上控到上诉的转型,背后是从“冤抑”到“权利”观念的变化。上控人必须要有实质性正当理由,证明自己在审判中遭受了“冤抑”。而现代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只要“不服”,便可提起上诉,当事人无需有实质性正当理由。权利是先定的、法定的,这是上诉区别于上控的一个重要特点。
上控人在表征自己冤抑的同时,也含有对地方官员失职的控诉。皇帝和上层官员通过京控和上控督查地方政府和官员。上控和京控的数量往往被视为官员治理能力甚至道德水平的衡量标准。
我是武汉刑事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刑事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