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琪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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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刑事上诉制度的初建(二)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6日|分类:刑事辩护 |338人看过

上诉制度在近代中国的生成及展开,则是在法制近代化的大背景下自外部经由移植而成。清末民初国事衰微,改革迫切,留给人们的时间和改革空间极为有限,在仓促之间挪用抄袭便成为不得不为的无奈之举。即便如此,时人也是尽可能在求新中适应中国固有传统,在变革中致力于解决本土实际问题。本部分拟先略陈清末民初刑事上诉立法的演进过程,然后重点从制度建构、词语演变、理念变迁三个方面考察转型的过程。

刑事案件被告人和刑事诉讼有直接利害关系,当然有上诉权。为保护被告人利益,其辩护人可以为被告利益提起上诉。辅佐人是辅助被告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包括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夫或其他在法律和事实上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且有诉讼行为能力者。辅佐人不同于代理人和辩护人。在提起公诉后,辅佐人为被告人利益,有权以自己名义独立实施被告人所得为之诉讼行为,但不得违反被告人的明确表示。检察官代表国家有要求适用正当法律之权,当然可提起上诉。但是,作为传统上控中重要参与者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却不具有诉讼主体地位,无法直接提起上诉。这一点和中国传统社会的固有公平正义观念不相吻合,至今仍有较大争论。

我是武汉刑事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刑事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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