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控中蕴含了底层社会的丰富信息。身处深宫的皇帝和高高在上的官员通过上控了解民情,构筑了一个基层社会治理信息向上传送的渠道。通过上控的开禁及其处理,皇帝和中上层官员也向民众和下级传递着自己的治理理念。通过这种方式,上控实际上发挥着社会控制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功能。 总之,上控和现代上诉在制度目标、内容、功能等方面具有较多相似性,为清末民初从上控到上诉的制度转型提供了认同基础和转换载体。同时,二者在形成机理、价值理念和技术规范上的内在差异性,也使移植而来的新制度面临“排异”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有的会在较短时间内得到解决,有的只能在古今中西的碰撞、融合中慢慢消解。
西方近代上诉制度是在西欧民族国家建构过程中发展出的产物。由于中世纪以来西欧王权弱小,国家建构与相应政治治理更多地是通过司法而非行政完成的,其中上诉制度的确立与发展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推动上诉制度建立的主要动因,并非仅仅是对正义的追求,而更多来源于中央统治者对于地方等级化控制的需求。司法审级在诞生之初是作为民族国家的整合机制出现的。随着现代国家兴起,积极的政治功能逐渐从司法领域中淡出,而更多地交由新兴科层制行政体系。法院不再是国家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宁的守护者,而成为法治和正义的维护者。在刑事诉讼中,法院不再是以探求事实真相、惩罚犯罪为目的。相应地,上诉制度也不再专注于行政控制,而更多是对于案件事实及相关规则的关注。
我是武汉刑事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刑事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