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现代刑事上诉制度,传统上控制度有以下典型特点:第一,上控与逐级审转覆核制并存。上控是案件当事人因不服案件裁判结果而向上级审判机关要求复审的制度。审转覆核是指徒刑以上案件,在州县审理后,详报上一级复核,层层上报,直至有权作出判决的审级批准后才为终审。当事人上控与否并不影响审转覆核程序的进行,故审转覆核又被称为“自动上诉”。
第二,上控没有明确期限限制。实践中,当事人若对州县官的做法感到不公,即便案件正在审理中,也有提出上控者;上控一旦被受理,上司则会介入该案件的审理。“就一般来说,上控无期间的限制。”即使在案件审结较长时间之后,当事人和官府只要认为案件审理不公,仍可随时要求重审案件。翻阅清代司法档案和文牍,案结数年后上控而被受理者也并不鲜见。上控围绕案件事实而展开,不涉及法律适用问题。上控主要是当事人对案件处理不服,强调的是已有决定在事实认定上的不公使自己蒙受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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