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琪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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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分布与证据法变革(四)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2日|分类:刑事辩护 |489人看过

根据证据分布理论,不同犯罪行为发生后所形成的证据分布是不同的,立法者和司法者不应将某一个罪案件中的证据分布作为制度参照,并以此审查判断其他个罪案件中的证据。比如,如果将故意杀人案件中的证据分布作为证据审查的模型,司法实践中诸多其他犯罪案件就可能很难达到证据要求。因此,在规则的构建上,一方面要尊重刑事证据法的一般原理,不应制定所谓类罪证据“标准”,而只能是构建证据“指引”,否则将落入法定证据制度的窠臼;另一方面要关照不同犯罪构成要件下证据问题的特殊性,构建类罪证据认定规则,而这正是证据分布理论能够发挥作用的领域。而且,证据分布理论可以有效回应我国刑事证据规则构建所面临的“代际冲突”问题,为类罪证据规则的构建提供理论指引,这是因为“任何一类案件在证据收集方面都有相对的固定性和规律性”。

在证据运用上也有一定特点。需要反思的是,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证明标准作出细化,更加重视法官主观确信的背景下,法官如何适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从通说看,为达到法定证明标准,在案的不同证据之间应当相互印证。印证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通行的证明模式,为各种规范性文件所认可,在实务界和理论界有着重要影响。印证证明强调证据应当是复数的,并且复数证据中包含同一性信息;印证证明模式强调证明的外部性、可检验性,而非事实认定者的内心确信。

我是武汉刑事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刑事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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