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琪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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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分布与证据法变革(五)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386人看过

某些个罪案件中证据的分布并不平均,比如受贿案件,其指向犯罪行为的核心证据往往只有受贿人的供述与辩解、行贿人的证言和作为贿赂的财物,而且在很多情况下作为贿赂的财物是种类物,证明作用较小。在这种情况下,若仍然强调证据的复数性并要求彼此印证,会导致很多案件难以达到法定证明标准。因此,从证据分布理论的角度观察,必须重新审视印证证明模式。审判者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理解应当回归个案,关照个案中的证据分布状况,而非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强调注重外部性和可检验性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

同时,在个案中,每一个证据都是一个独立存在,不同证据指向的待证事实也有所不同,证据之间的关系包括聚合、支持、补强、支持不同中间性主张等不同关系,一个简单的“印证”不足以全面、完整、准确描述上述复杂关系。本文提出,法官对刑事证明标准的适用,不仅应当考虑在案的全部证据,还应当考虑该案中可能的证据分布状况、证据之间的不同关系,更应当重视自身内心确信的程度。综上,应当坚持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定罪证明标准只有一个,但在个案中应当考虑个罪案件中的证据分布情况。

我是武汉刑事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刑事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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