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案件中出现被害人陈述这一证据种类,是因为很多受贿案件被告人有索贿情节或者涉及多个罪名。书证在各罪名案件判决书中占比都较高的原因是,在立法上规定了有限的证据种类的情况下,实践中对书证作了扩大理解,即“任何与案件事实相关,又不能为其他证据种类所包括的书面材料”都被归入“书证”。视听资料占比略高的原因在于,在一些案件中,办案机关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录音录像归入了“视听资料”。
一是不同犯罪构成要件之下,个罪案件中的证据分布存在较大差异。
在证据种类的共性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在6种罪名案件的判决书中都有非常高的占比,这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口供中心主义”问题仍然比较严重。根据图1所示,个罪案件中的证据分布存在较大差异。在故意杀人案件中,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笔录类证据和物证出现较多。这说明,在故意杀人案件中,法定证据种类的分布较为均匀,在个案证据的收集、运用上应重视这一特点。在受贿案件中,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所占比例非常高,而物证、被害人陈述、笔录类证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种类较为缺乏。而且,口供和证言在受贿案件的定罪量刑上也起着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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