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劾证据”的观点主要是考虑到专家辅助人意见对鉴定意见的依附性,以及专家辅助人意见如果作为定案根据,则很可能出现该意见与鉴定意见孰真孰假的判断难题。但“弹劾证据”的观点也存在缺陷,其忽视了辅助法官、特别是辅助公诉人质证鉴定意见的专家辅助人意见也可能旨在印证而非否证鉴定意见;至少,公诉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是不可能质疑他们提供的鉴定意见的。
事实上,专家辅助人意见更类似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证据体系中的“辅助证据”或“补助证据”,即专家辅助人意见是以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为证明对象的证据。专家辅助人意见动摇了鉴定意见的可靠性,但其也不能取代鉴定意见直接认定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官应要求鉴定人作出合理解释,如果解释合理且与其他证据印证,法官则可采信鉴定意见;反之,法官不能采信鉴定意见,专家辅助人意见则可以作为法官启动重新鉴定的依据;如果专家辅助人意见印证了鉴定意见,则可以成为法官采信鉴定意见的重要依据。与此类似,专家辅助人对其他技术性证据的质证意见,同样可以成为法官认证的重要依据。专家的资格限制。目前,专家资源丰富且查询方便、监管严格的是全国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的四大类鉴定机构、鉴定人(表3)。尽管存在不足,但司法行政机关对四大类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格限制、行政审查及其制度管控,毕竟储备了专门人才,节省了公检法机关搜寻、甄别鉴定人的成本,提高了鉴定意见的公信力。
我是武汉刑事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刑事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