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委托其他部门或社会鉴定机构的初次鉴定、法院的初次鉴定以及其他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则应强化当事人对鉴定机构、鉴定人选择的建议权与异议权。最后,当事人在特殊案件中对鉴定过程的监督、见证权。所谓特殊案件,主要指案件争议较大、容易产生鉴定争议、鉴定的客观性较弱、重新鉴定的可重复性较差等初次鉴定案件以及其他容易发生纷争的重新鉴定案件。当事人对这些案件的参与,主要是为了提高鉴定过程的公开性与透明性,参与方式主要是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
第二,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权利化。首先,专家辅助人在鉴定方面辅助当事人。具体包括为当事人申请鉴定(包括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提供技术性论证,协助当事人说服公检法机关启动鉴定、特别是重新鉴定;辅助当事人向公检法机关建议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选择方案;辅助当事人参与监督、见证鉴定过程;辅助当事人审核鉴定意见以及做好出庭准备;辅助当事人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等等。为了及时完成辅助工作,专家辅助人有权向公检法机关申请查阅与鉴定相关的材料;确有必要时,专家辅助人在审判前可以与鉴定人会面,向鉴定人提出问题。其次,专家辅助人可以在非鉴定事项方面辅助当事人。在庭审阶段,专家辅助人可以参与整个证据调查过程,随时为当事人提供技术咨询;随着电子数据、大数据等其他技术证据的大量涌现对当事人质证造成的技术障碍,专家辅助人的质证对象还应拓展到其他技术性证据;专家辅助人可以辅助当事人对电子数据进行播放、演示等。
我是武汉刑事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刑事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