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琪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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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制度的体系化方式(三)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1日|分类:刑事辩护 |492人看过

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整体演变趋势,固然不能说是在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型,但毫无疑问,在回应司法实践中的棘手问题与实现控辩双方的诉讼平等时,确实大量借鉴并将继续借鉴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制度成果。就此而言,为了平衡专家制度失衡的“权力—权利”结构,我国刑事司法应当选择性地吸收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大陆法系鉴定人制度的合理之处。

综上所述,我国刑事专家制度的体系化方式,需要在诉讼结构上,坚守中立且带有职权色彩的鉴定人制度;在程序层面,借鉴专家证人制度以完善、改造当前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从而建立鉴定人制度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双轨制模式。我国的鉴定人通常被等同于罗科信或艾伦等人所界定的第三类鉴定人或专家证人。虽然笔者不主张鉴定人的范围过度泛化,但对于司法实践中为法庭提供原理性知识的家庭暴力问题专家,“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7条规定的检验人,以及未来接受公检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以中立身份参与刑事司法并对专门性问题提供独立意见的其他专家群体,则主张都应赋予鉴定人身份。换言之,只要他们具有前述鉴定人所应具备的特征,扮演相同的角色,发挥相同的作用,就都属于鉴定人。把专家辅助人的功能局限在出庭辅助公诉人、当事人质证鉴定意见,应该说是一种理论近视。专家出庭质证鉴定意见与他们辅助公检法机关审核鉴定意见,并无本质不同:他们都不针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提供原生性专家意见,而只是对鉴定意见发表评论。

我是武汉刑事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刑事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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