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轨制模式很难反驳下述诘难:第一,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内生性缺陷。这种缺陷主要表现为专家证人具有党派性;专家证人容易被滥用,并引发诉讼拖延;不同当事人存在购买专家服务的能力差异,这种差异会造成诉讼上的不平等。第二,我国刑事司法缺乏运行专家证人制度的制度背景,缺乏系列配套机制。如果具备制度背景与配套机制,则不妨把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直接改造成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而不必在保留鉴定制度的基础上叠加专家证人制度。第三,既然受到国家系统管理的中立鉴定人尚不值得信任,缺乏制度约束且具有党派性的专家证人,其可靠性更难保证。引入专家证人制度,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克服鉴定制度的缺陷,但问题在于,我国刑事司法应通过什么制度来矫正专家证人制度的内生性缺陷。鉴定人与专家证人的专家之争,很可能不会让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越辩越明,而是蜕变为早已屡见不鲜的多头鉴定意见互相冲突的翻版。同理,把我国的刑事鉴定制度彻底改造成专家证人制度也会面临上述问题。
制度改革的成败,主要取决于新制度与司法模式所植根其中的文化、制度背景的兼容性。枉顾专家证人制度运行的约束条件与内生性缺陷,极可能导致制度移植的失败。在我国当前的政治与社会背景下,历史累积而成的制度惯性与路径依赖,决定了我国刑事司法仍然采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这一模式高度重视实质真实的发现,因此我国刑事司法必然会坚持职权型鉴定制度。
我是武汉刑事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刑事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