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鉴定专家的权责规范还不成体系。针对鉴定人应当享有和承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我国构建了比较具体的制度保障和约束机制。即便如此,鉴定人的权利保障仍有改进的空间,严密的制度约束也无法杜绝鉴定人的失范行为。而参与刑事司法的其他专家,特别是能够影响甚至决定法官认证与裁判的专家——为法院提供技术审核的司法技术人员,辅助控辩审三方质证鉴定意见的专家辅助人——却基本没有受到制度性约束。不过也有例外。“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的规定”对检察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非鉴定专家的权责作了统一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总体上比较简单,且只是检察机关的规定,无法适用于公安机关、法院的非鉴定专家,更无法约束当事人聘请的专家。非鉴定专家权责规范的缺失,会带来一些问题。
例如,与鉴定人一样,出庭质证鉴定意见的专家辅助人与出庭作证的检验人,同样会面临人身安全威胁,但他们无法获得公检法机关提供的保护。又如,缺乏类似鉴定人的责任约束机制,专家辅助人的质证意见有时极不可靠,甚至会误导公众。因此,专家辅助人意见很难像一些学者所主张的,立法应将其作为法官的定案根据。事实上,面临民事、行政与刑事三重责任压力的鉴定人,其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尚且经常被质疑,更何况没有责任约束的专家辅助人的质证意见。
我是武汉刑事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刑事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