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琪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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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刑事司法中专家制度的体系性缺陷(二)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8日|分类:刑事辩护 |544人看过

检验人与鉴定人的二元分化带来两种消极后果:一是在规范层面,取得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与其他类鉴定机构。二是在司法实践层面,检验报告与鉴定意见并无二致,依然是法官的定案根据。规范与实践的背离,既规避了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的质证,又使检验报告事实上解决了法院认定专门性问题的难题。

第二,功能趋同的专家缺乏整合。有学者根据法庭审判阶段专家意见的性质,将专家意见分为质证性意见和独立性意见。质证性意见具有附属性,不对某事项提供独立结论,而是对已经形成的鉴定意见等其他专家证据从专业角度进行质辩,协助法官判断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而独立性意见包括独立的检验手段、完整的论证方式,并最终得出结论性的专业意见供法官采信。上述区分颇有洞见,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把专家意见局限于庭审阶段的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与专家辅助人意见;没有明确独立性意见是否包括检验报告以及缺少检验手段的专家意见是否属于独立性意见。在笔者看来,判断是否是独立性专家意见的关键,在于专家应针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得出原生性意见,而不在于是否运用专业仪器、设备等技术检验手段。据此,参与刑事司法并提供专家意见的专家大致分为两类:一类专家提供独立性专家意见,例如鉴定人、检验人;另一类专家辅助公检法机关审查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或者辅助公诉人、当事人、法官,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从功能上看,第一类专家是以独立身份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其意见具有原生性;第二类专家是辅助公检法机关与当事人审查专家意见,其意见具有派生性。

我是武汉刑事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刑事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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