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逻辑上说,审判是裁决纠纷的,如果没有纠纷或者纠纷已经由控辩双方的合意化解,审判就没有必要了。但是,刑事诉讼是事关社会秩序安定、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活动,法院必须对控辩双方的合意进行审查,以判明合意是否具有自愿性、真实性与合法性。所以,合意式审判程序的重点是审查合意的自愿性、真实性与合法性。笔者认为,不论是简易程序还是速裁程序,审判的主要任务都应放在对控辩双方所达成的合意的审查上,查明合意是否出于当事人的自愿、是否有事实和证据基础、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在这方面,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还不完备。笔者建议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中加强合意自愿性、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查程序的规定,要求审判案件的法官在开庭前详细查阅案卷材料。如果发现控辩双方达成的合意违背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要求的,应及时将案件转为对抗式程序进行审理。
纵观刑事诉讼法对这个程序的规定可以发现,它不是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它实质上是一个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的确认制度。有学者指出:“中国的刑事和解是一场主要以解决被害方民事赔偿问题为目标的司法过程,而与‘恢复性司法’的宗旨相去甚远。”
我是武汉刑事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刑事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