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不符合“明案速审,疑案慎断”的原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似乎也不合适。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区别是审理方式略有不同。简易程序不受法庭调查规定的程序限制,速裁程序是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在是否进行法庭辩论的问题上,简易程序是经过审判人员许可,可以进行法庭辩论,速裁程序则一般不进行法庭辩论,但法官要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在两种审判程序的构造差别不大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可以扩大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把速裁程序扩展至基层法院管辖的控辩双方对所有争议问题都达成合意的案件,以使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协调一致。
在中级以上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认罪甚至认罪认罚的,可否通过合意式审判程序审理?笔者认为不可以。因为中级以上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公诉案件是案情重大复杂且可能判处很重刑罚的案件,按照合意式审判程序审理,与保障人权的宗旨不符,也显不出审判重大案件的严肃性。所以,中级以上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仍应按照对抗式审判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院可以对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作适当简化,但不能省略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
我是武汉刑事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刑事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