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琪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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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式刑事诉讼行为(三)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724人看过

     刑事责任追究方面的合意。这种合意包括:(1)在证据方面(举证上)形成的合意。这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证据没有异议,即承认对方所举证据的证据资格,认同对方所举证据的证明力,从而使控辩双方在举证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2)案件事实认定方面的合意。这是指被追诉人对控诉方指控的案件事实,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予以承认,从而与控诉方在案件事实认定上达成一致意见。这种合意一般是针对整个案件事实认定的,当然也包括对部分案件事实认定的合意。(3)犯罪指控方面的合意。这是指被追诉人对控诉方指控的罪名、罪状和罪数,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予以承认(认罪),从而与控诉方在犯罪指控上达成一致意见。一般来说,就犯罪指控达成合意后,双方自然在证据、案件事实认定等方面也达成了合意。(4)量刑建议方面的合意。

     这是指被追诉人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通过明示的方式表示同意(认罚),从而与公诉方在量刑建议上达成一致意见。这种合意是具体的,包括在具体刑种、刑期和行刑方式上达成一致,而不是笼统地在被追诉人愿意接受刑法惩罚上达成一致。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追诉人和控诉方在量刑建议上达成合意,一般表明他们在证据、案件事实认定、犯罪指控等方面都达成了合意。因为量刑以罪名、罪状、罪数的确定为前提,犯罪指控以案件事实认定为前提,案件事实认定以证据为前提,被追诉人认同量刑建议,表明他对控诉方的举证、案件事实认定、犯罪指控都没有异议。

     我是武汉刑事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刑事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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