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合意”命名这种刑事诉讼形式,可以减少强迫合作、过度协商的情况发生。各国和地区在规定这种刑事诉讼形式时,都强调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明知和明智,禁止强迫被告人合作,防止过度协商和交易。但是,在有些国家,特别是实行辩诉交易的美国,检察官滥用交易、威胁被告人,强迫其接受交易的情况屡见不鲜。美国学者指出:“像历史上的多数胜利者一样,辩诉交易的胜利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为强者服务。” “按照一些观察者的说法,检察官处理指控,‘就像市场上做买卖’,‘双方的起价都高于他们真正想要的价码’。检察官一般会把一次犯罪交易分成尽可能多的犯罪,然后全部起诉,这是一种‘水平的过度指控’,或者起诉那些证据远远跟不上的最高等级的罪行,这是一种‘垂直的过度起诉’,有的时候甚至‘水平的’和‘垂直的’过度指控双管齐下。”这种为了交易成功而作出的过度指控,可能会使无罪的被告人被迫作有罪答辩。
德国、法国以及我国台湾在借鉴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时,出于对“交易”的忌讳,而使用“协商”“合作”这类字眼,但这并不能改变相关制度的本质。因为在“协商”的定义下,不仅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对话和交流,还包括双方当事人的交易过程。如果强调“合作”,强势的检察官会要求被告人认罪以配合指控,否则将视为不合作;如果强调“协商”,拿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做交易的现象就不可避免。以“合意”称呼这种刑事诉讼形式,则可在一定程度上纠正这些偏差。因为“合意”只是表明控辩双方自愿认同,而淡化了认同之前的对话、交流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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