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犯罪数量持续增加、刑事诉讼成本不断攀升,人们开始对当时的刑事政策进行全面反思,开启了“世界性的刑法改革运动”。在此过程中,被害人运动兴起,恢复性司法理念深入人心,刑事和解、协商性司法等新的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不断涌现。进入21世纪以来,刑事和解在我国开始实践并为2012年刑事诉讼法所肯定;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为前提的刑事诉讼程序简化运动方兴未艾,推动了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速裁程序的确立和完善,并形成了颇具中国特色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些新的制度和程序,被我国学者概括为“刑事诉讼‘第四范式’”。然而,学者们对这种刑事诉讼新形式的认识仍然存在较多分歧。首先,在名称上,有的学者称其为“合作性司法”,有的称其为“合作式诉讼”,还有的称其为“协商性司法”。其次,在把握这种刑事诉讼新形式的特点时,有的学者强调“合作”,有的强调“协商”,还有的强调“放弃审判”。再次,对这种刑事诉讼新形式的定位还不够清晰,其究竟是一种“制度”、“行为”抑或“程序”,学者们的表述不尽一致。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刑事诉讼新形式虽然初具雏形,但其体系化建构还有待展开。
在笔者看来,不论是“合作性司法”、“合作式诉讼”、“协商性司法”还是“刑事诉讼‘第四范式’”,其共同特点都是在被追诉人承认犯罪的前提下,与控诉方就某些事项达成合意。“合意”是这种刑事诉讼新形式最本质的特征。目前,学者们对合意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还远远不够,对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刚刚成形的合意式刑事诉讼还没有从理论上予以系统总结。合意式刑事诉讼与对抗式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最基本的两种形态,对合意式刑事诉讼进行体系化研究,能够填补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空白。本着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宗旨,笔者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出发,提出“合意式刑事诉讼”的概念并对其进行系统论述,旨在抛砖引玉,促使学者们更加深入地研究这个问题。
我是武汉刑事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刑事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