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学界对印证证明模式的探讨有多少歧见,具体案件的证明总是需要证据、法则、证明方法等证明要素的相互作用和共同推动。以我国刑事司法证明的具体实践为对象,观察印证及我国传统证明理论对这些证明要素的界定,可以揭示我国刑事证明制度的基本特征:其一,就待证事实而言,重视要件事实的证成而忽视完整故事的建构;其二,就证据类型而言,以核心证据为主而忽视补助证据;其三,就推论依据而言,强调法则的必然性而抵制或然性法则;其四,就证明方法而言,侧重单向的线性推论而缺乏交互性的论证结构。以印证为代表的我国刑事证明理论对证明要素的狭隘界定和运用,集中体现了追求客观真实和实现客观证明的价值取向。然而,这样的证明模式能否真正达成其原初目的?
我国传统证明理论一向忽视叙事在事实建构中的作用,印证证明模式亦以要件事实为证明对象。在具体案件的证明实践中,仅重视要件事实的证成而忽视完整故事的建构,可能造成两种后果:一是因证据短缺而导致追诉失败;二是因片面限定证据范围而造成事实误判。假设在某起强奸案中,被告人数次强奸其继女,但自始拒绝供述,仅有第二次强奸事实有证人证言部分印证。然而,该证人证言与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在时间等细节上存在矛盾,且证人系被害人的男朋友,影响了证言的证明力。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主要理由是,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未能得到其他证据的充分印证。显然,这是一种典型的以要件事实为证明对象的印证证明思路。
我是武汉刑事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刑事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