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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排名淘汰,有法律依据吗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300人看过

按排名淘汰制,不知道是哪一年搞出来的,也许诞生在《劳动合同法》出现之前,对于之前的事情不做评论。但《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对于这种做法已经有明确的定性来,说白了,就是公司对员工进行排名,并且按照排名结果进行排序,对于排名处于最后的员工进行解除劳动合同。

而《劳动合同法》里有个条款就说,公司通过绩效排名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当前岗位的工作,然后公司必须对其进行相关专业性的培训或者是调岗后,再次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那么公司可以提前30天,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但同时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很多公司似乎把这两项搞混了,所以在这里武汉劳动仲裁纠纷律师告诉大家,排名处于按排名≠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举个简单的例子:公司规定排名结果未达到70分视为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但是这次排名结果最后一名是78分,那么按照排序,这个成绩的确处于“按排名”,但不能代表这个员工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只能说这个团体每个人都很优秀。这样不难理解,既然是排名,那么结果过来,就肯定有人处于按排名,但处于按排名的这个人不代表不能胜任工作。

在这经凭排名结果来认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也是不合理的,而是要多方面评估。再举个简单的例子:流水线上一个普工,做事非常有效率,而且做出来的质量也很好,但公司每月对员工进行专业知识的考试作为评估依据,是因为文化水平不行导致这员工考试不合格,也不能单纯的认定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在排名内容还必须要是多方面多角度的。

即便公司通过“按排名淘汰”制度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当前岗位工作,那么也必须要首先对员工进行相关专业性的培训或者是调岗,而不能直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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