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琪琦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伤赔偿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员工应尽到履行请假手续的义务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548人看过

彭某,2008年4月7日入职武汉A公司,岗位为保安,做2天休1天,每班工作11小时。2019年1月5日,彭某因父亲生病向主管提交请假单后回老家,请假时间为2019年1月6日至1月13日,其主管和经理于1月6日都已签字。结果1月7号,A公司说请假3天以上需要经过集团批准,但集团没批准,因此彭某只得返回公司,但返回途中得知父亲去世便直接回家处理丧事。彭某于1月14日返回武汉,并于次日起开始上班。2019年1月31日,公司向彭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累计旷工三天。彭某认为公司不近人情,以往请假都是主管和经理签字就可以,况且这次是父亲去世比较紧急。于是于2019年3月27日申请了劳动仲裁(主要受疫情影响推迟了),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其他请求,到2019年12月15日,经历了将近9个月。

A公司的制度规定,请假连续2天,由行政部审批,3天及以上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如果是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者,则会被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彭某已经签名确认并学习了该制度。那么A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武汉劳动仲裁纠纷律师认为彭某所请1月6日至1月13日的事假,已履行请假手续,而因最终未批假,造成彭某1月6日的缺勤行为,是因A公司未及时行使审批权所致,不应认定为无故旷工。因为履行请假手续是关键前提

彭某扣除三天丧假,并结合彭某的上二休一的上班制度,彭某实际只请了两天事假。该类假日,在履行了请假手续后,公司无权不批准

彭某因为因父亲去世回家,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该是要给予充分的尊重、理解和宽容。考虑到彭某老家在外地,路途时间耗费较多,彭某请事假两天,属合理期间范围。因此法院也会结合公序良俗来判决,而不单单是证据

1月14日不在请假期间范围,彭某未按时返岗,可认定为旷工。这个就是因为未履行请假手续,所以只能认定旷工

因此,彭某实际只旷工2天,亦未达到A公司旷工3天的情形。因为上1休1的上班制度。故无论从哪个角度考量,A公司均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应支付赔偿金。

总的来说,不管请什么假,不管公司批不批准,首先我们必须要尽到履行请假手续的义务,另外要的确因为是特殊情况,并且主观上不能有故意的行为。这个判决很暖心,公正绝不会缺席!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