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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X、罗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苏正海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4日|分类:综合咨询 |30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高XX因与被上诉人罗XX、廉江市石角傩戏艺术团(以下简称“石角傩戏艺术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2018)粤0881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XX(同时也是被上诉人石角傩戏艺术团的负责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被上诉人罗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XX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高XX无须向罗XX支付工程款;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罗XX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高XX等人与罗XX签订《工程承包建设合同书》是双方自愿签订,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合同合法有效”是错误的,高XX等人与罗XX签订的《工程承包建设合同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严重损害了鹤地水库、当地集体与村民的合法权益,应为无效合同。二、罗XX施工建设“三宝大殿”的地基,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合而且发生严重的沉陷、爆裂等质量问题,导致工程废弃。三、罗XX与石角傩戏艺术团、高XX、刘XX等人签订的合同、和解协议、诉讼的主体前后均不一致,原审法院未能充分查明事实真相。四、原审法官明显偏帮罗XX,未能公平公正进行审判。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高XX的上诉请求。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不当,应予纠正。高XX的上诉请求部分有理,有理部分予以支持,无理部分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2018)粤0881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2018)粤0881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罗XX支付工程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8月6日起至本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共3670元,由高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高XX负担4200元,罗XX负担100元(高XX已缴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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