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在同案犯均未归案的情况下,不宜区分主从犯。故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赖某是从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赖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赖某的行为是因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的,赖某又已通过其家属积极赔偿部分损失给被害人,且是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赖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