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梁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原审第三人广东省XX公司、李XX、陈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7)粤0982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XX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XX对梁XX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李XX承担。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7)粤0982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
二、限梁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经济损失336027.3元给李XX;
三、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479元,由李XX负担5207元,梁XX负担52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479元(梁XX已向本院预交),由李XX负担5207元,梁XX负担5272元,由李XX迳付二审案件受理费5207元给梁XX,本院不再另行退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