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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XX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永尤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2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XX,曾用名汪XX,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阳春市。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2月9日刑满释放;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3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8年3月8日刑满释放;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5月13日刑满释放;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春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XX,广东XX律师XXX律师,由阳江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汪XX犯盗窃罪一案,于2018年8月1日作出(2018)粤1781刑初22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汪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汪XX,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8年2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汪XX潜入阳春市春城XX侧的某某饮吧内,在收银台处翻找物品,从收银台处盗走一个木箱和一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又撬开收银台的抽屉,盗走30元现金。后被告人汪XX将盗得的木箱搬到休闲饮吧背后的草地上,用石块将木箱砸烂,从木箱里面取走两条金装芙蓉王香烟和两条XXX牌香烟。被告人汪XX盗得上述财物后,将笔记本电脑和香烟存放在其临时居住的一间破旧房屋内,后该笔记本电脑及部分香烟去向不明。案发后,公安民警在现场提取到手印一枚。经阳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手印与被告人汪XX右手环指指印捺印样本为同一人所留。经阳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笔记本电脑价值为3486元。根据阳春市XX公司提供的烟草卷烟零售价格,每条金装芙蓉王香烟的价格为218.36元,每条XXX牌香烟的价格为150.52元,四条香烟合计737.76元。经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汪XX被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其在实施本次危害行为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视频资料、刑满释放通知书、犯罪记录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原审判决认为,汪XX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汪X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汪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本案尚未追缴的被盗电脑及香烟,依法继续追缴,返还给被害人,或依法按被盗物品的评估价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上诉人汪XX提出的上诉理由:其没有盗窃,一审判决认定其犯盗窃罪错误。
上诉人汪XX的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汪XX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理、合法。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据以定案的证据已在原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查证属实。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汪XX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汪XX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汪XX在侦查阶段供认其在一间平房饭店盗窃四条香烟、一台计算机和少量现金的事实,且有被害人的陈述、手印鉴定书、指认照片、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上诉人汪XX提出其没有实施盗窃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汪XX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汪X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上诉人汪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李永尤律师,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阳江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现担任阳江市人民政府、阳江市星展矿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朗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阳江
  • 执业单位: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720********59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