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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二审无罪赔偿赔偿决定书

发布者:李永尤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2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赔偿请求人黄XX于2018年5月14日以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阳东法院)二审改判无罪赔偿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请求本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撤销阳东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的第二项,改为由赔偿义务机关阳东法院支付赔偿请求人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事实和理由: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决定支付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47049.52元没有异议,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支付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过低。一、赔偿请求人长期被羁押,因蒙受不白之冤而日夜焦虑不安,精神极度痛苦。二、赔偿请求人因涉嫌强奸罪被长期羁押,被乡里亲友所知,名誉扫地,致使自己精神极度痛苦。三、赔偿请求人的家人长期日夜担心,为赔偿请求人申诉而长期奔走,并背上高额债务,因赔偿请求人涉嫌犯罪而忍屈受辱,在乡亲面前抬不起头,精神极度痛苦。四、赔偿请求人被羁押时,被同仓室犯人经常殴打,导致身体伤病,至今要长期打针吃药,精神极度痛苦。五、赔偿请求人长期被羁押,原先的很多工钱收不回来,而恢复人身自由后,又无法找到工作(因身体原因也不能工作),家庭经济状况堪忧,精神非常痛苦。居于以上理由,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过低,原来请求支付8万元合情合理,请支持。
赔偿义务机关阳东法院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结合黄XX被限制人身自由时间,阳东法院作出赔偿决定的赔偿金额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予以维持。
本院赔偿委员会查明:黄XX因涉嫌犯强奸,于2016年6月16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抓获,同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2016年12月25日,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黄XX犯强奸罪,向阳东法院提起公诉。阳东法院于2017年2月7日作出(2017)粤1704刑字1号刑事判决,认定黄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黄XX提出上诉至本院。2017年3月17日,本院作出(2017)粤17刑终69号刑事裁定,撤销阳东法院(2017)粤1704刑初1号刑事判决,发回阳东法院重新审理。2017年3月28日,阳东法院立案受理后,公诉机关于2017年4月10日建议阳东法院延期审理,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阳东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延期审理决定。2017年7月7日,阳东法院作出(2017)粤1704刑初60号刑事判决,认定黄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黄XX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8年1月2日,本院作出(2017)粤17刑终176号刑事判决:一、撤销阳东法院(2017)粤1704刑初60号刑事判决;二、黄XX无罪。2018年1月4日,阳江市看守所根据阳东法院决定,对黄XX予以释放。黄XX自2016年6月16日至2018年1月4日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568天。
2018年3月5日,黄XX以二审改判无罪赔偿为由,向阳东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请求:1、赔偿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47308.41元;2、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阳东法院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2018)粤1704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认为黄XX被侵犯人身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黄XX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阳东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黄XX自2016年6月16日至2018年1月4日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568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和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应当支付黄XX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147049.52元(568天×258.89元)。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酌定支付黄XX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一、支付黄XX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147049.52元;二、支付黄XX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三、驳回黄XX的其他赔偿请求。黄XX对该决定不服,遂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另查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发布法[2017]161号《关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16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自2017年5月31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应为258.89元。阳东法院在作出本案赔偿决定时,最高人民法院对2017年度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金的标准尚未公布。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关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问题。由于赔偿请求人黄XX因涉嫌犯强奸罪被阳东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该案经本院裁定发回阳东法院重新审判,阳东法院重新作出判决,认定黄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黄XX仍不服而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宣告黄XX无罪。黄XX自2016年6月16日至2018年1月4日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568天。因此,黄XX申请国家赔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的规定,而根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阳东法院一审判处黄XX有期徒刑四年,故阳东法院为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根据该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阳东法院应当给予赔偿。鉴于阳东法院在作出本案赔偿决定时,最高人民法院对2017年度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金的标准尚未公布,黄XX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568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本案应按国家2016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258.89元计算黄XX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因此,应支付给黄XX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为568天×258.89元=147049.52元。阳东法院在决定中计算黄XX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数额正确,应予以维持。
关于应否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黄XX最终被判决宣告无罪,其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568天,精神的确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黄XX长时间被羁押,最后被判决宣告无罪,其被取保候审之后,与家人正常工作、生活,应视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但又未达到“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赔偿义务机关还应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无。黄XX共被羁押568天,超过一年半时间,阳东法院酌定支付黄XX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符合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赔偿义务机关阳东法院在赔偿决定中决定支付黄XX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47049.52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正确,应予以维持。黄XX请求本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由阳东法院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理据不足,本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2018)粤1704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李永尤律师,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阳江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现担任阳江市人民政府、阳江市星展矿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朗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阳江
  • 执业单位: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720********59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