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曾健君|时间:2020年08月08日|1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XX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国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惠东法执字第169-2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A,男,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 关于惠州市XX公司与A纠纷一案,本院(2012)惠东法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A持有的惠州市XX公司8.33%的股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A 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