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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曾健君|时间:2020年08月04日|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XX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XX中法刑一初字第6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XX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住博罗县, 1997年因犯抢劫罪被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06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 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惠市检公诉刑诉〔201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建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2日20时许,被告人A与B及被害人C等人在博罗县长宁镇帝王酒吧三楼301房间内喝酒, 当日24时许,被告人A因喝醉酒与B在房间厕所内发生打架,后B跑出来,把在厕所发生的情况告诉了房间内其他人, 此时被告人A也从厕所追出,并对房间内的人进行追打, 帝王酒吧老板A得知情况后到三楼房间进行劝阻,被害人A在开车将当晚一起喝酒的朋友送回家后,获悉A在酒吧打人一事,遂又返回XX,并上到三楼试图劝阻A,在三楼楼梯口处被A用脚踢中,滚落至二楼走廊处,造成头部受伤, 被害人A于2013年11月8日在惠州市XX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死者A系钝性外力作用致左枕部硬膜下血肿,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而死亡,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据此认为,被告人A故意无视国法,故意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且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A辩解称当晚因醉酒记不起发生什么事情,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不存在故意伤害的故意;2、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在醉酒状态所为,失去理智,自我控制力削弱,其行为属于酒后的激情犯罪, 综上,请求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A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日20时许,被告人A与B及被害人C等人在博罗县长宁镇帝王酒吧三楼301房间内喝酒, 当日24时许,被告人A因喝醉酒与B在房间厕所内发生打架,后B跑出来,把在厕所发生的情况告诉了房间内其他人, 此时被告人A也从厕所追出,并对房间内的人进行追打, 帝王酒吧老板A得知情况后到三楼房间进行劝阻,被害人A在开车将当晚一起喝酒的朋友送回家后,获悉A在酒吧打人一事,遂又返回XX,并上到三楼试图劝阻A,在三楼楼梯口处被A用手推和用脚踢中,滚落至二楼走廊处,造成头部受伤, 被害人A于2013年11月8日在惠州市XX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死者A系钝性外力作用致左枕部硬膜下血肿,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启动侦查程序,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长宁XX,现场东面为一夜宵档,再为新丰路;现场南面为一居民楼;现场西面为夜宵档,再为一巷道;现场北面长宁大道,再为居民楼;进入帝王酒吧,由酒吧一楼大厅的楼梯上到酒吧三楼,该楼梯为一条东西方向的楼梯,现场中心位酒吧三楼的楼梯口,楼梯口接酒吧房间过道,西面为301房,北面为303房, 3、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博)公(司)鉴(尸)字[2013]29号,证实死者A左颞枕部、右下腹部的损伤,系钝性外力所致;死者右锁骨上缘、左、右胸部、右侧腹股沟处损伤,符合医源性损伤, 死者左颞枕部有一创口,解剖见左枕部硬膜下血肿,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颞叶挫伤;鉴定意见:死者A系钝性外力作用致左枕部硬膜下血肿,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而死亡, 4、视听资料(帝王酒吧监控视频),证实2013年11月3日凌晨00:24分度,A与三名男子在酒店过道有相互推拉,A裤子和上衣有湿污,陈对劝架的人有使用手脚并用殴打的行为,并有将人推下楼梯的事实, 5、被害人亲属尸体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儿子A对尸体照片进行了辨认,认出死者是其父亲A, 6、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酒吧老板、报案人)证言,证实2013年11月凌晨零时许至凌晨01时许,我当时在帝王酒吧经营生意,突然有一名陌生的男子跟我说“老板,三楼301号房有名男子见人就打”,我进到了301号房时,看见一名约40-50岁的男子见人就打,还拼命摔房间的东西,我就上前跟那名打人又摔东西的男子说:你不要乱打人了,这名男子不但没有听我的话,还用右手掐我的脖子,并用另一只手的拳头连续两三下打到我的额头及左眼睛, 在301房间和他一起的朋友就过来把他拉开叫他不要打,但那名男子非但没有听,反而又对他的朋友殴打起来,接着他的朋友有人就陆续出了301号房间,接着又有一名男子进来劝那名男子,这名男子又对上来这名男子全身都乱打,上来的这名男子被打到一直往301号房门退,退出301房间门后,那名男子突然用脚一脚踢向这名男子的腹部或胸口处,跟着这名男子就从三楼的楼梯往二楼的楼梯滚,但踢他的男子还想跑下去打他,我就用手“箍”住这名男子的脖子并摔开他,接着我就马上跑下二楼楼梯去看从三楼楼梯滚下去的男子,我跑下去看到这名男子已经浑身是血了,接着他的朋友也从下面上来,有的人还叫名字,但叫谁就不知道了,当时已经很乱了,我也马上就喊我的工人,“报警,马上报警”, 我们就马上把这名浑身是血的男子从二楼楼梯抬到一楼门口处停放的一辆黑色小轿车上,跟着就有人开车往医院方向去了,我就和我的工人一起看住踢人的那名男子, 证人A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B和被害人C, 证人A对现场发生视频照片截图中本人、B、C的指认, (2)证人A(酒吧服务员)证言,证实2013年11月3日凌晨1时许,有客人下来说:“301房间内有人喝醉酒发酒疯”,帝王酒吧老板就跟着他们上去看看怎么回事,当时我在帝王酒吧的吧台上工作,过了约5分钟,我在监控录像里看到三楼走廊里有一名男子喝醉酒发酒疯见人就打,我就放下手头工作,跑上前看看是怎么回事,我上到二楼的时候就看到二楼到三楼的楼梯拐角处有一名男子倒在地上,而且那名男子后脑勺流血,流了一地的血,我看到这样的情况就马上到一楼打电话报警,然后我就守着一楼的大门防止发酒疯的男子离开,还一边吩咐301房的人送伤者到医院治疗,过了没多久,派出所工作人员就到了现场, 当时我在一楼通过监控看到有一名男子被另一名男子踢下楼梯,然后我就马上跑上二楼,就看到被踢的那名男子躺在地上, 当时我在帝王酒吧监控上看见只有酒吧老板吴某和醉酒闹事的人还有被踢下楼的人,共三个人,其他人我没有看见,我在酒吧监控上看见有人被踢下楼后才跑上去的,我跑上去的时侯也没有看见有其它人看见, 证人A通过照片辨认出B是在梯摔倒的人,辨认出A就是踢他人的人, (3)证人游某证言,证实2013年11月2日约20时,A开着一辆小车经过我的档口,说带我去青塘吃饭,我上了他的车去了青塘那里吃饭并在那里喝了两杯药材酒(约1两半),我们吃完饭后晚上约10点,A说有朋友在帝王酒吧玩,带我过去一起玩,我就跟着他去了,接着过了10多分钟我就跟A开车到了帝王酒吧,我们下车后就上去了三楼301房,我进去后喝了约3瓶啤酒,当时很多人都走了,接着我就去了厕所小便,陈惠泉就跟着我去了厕所,他一去厕所就跟我说“一起小便,行不行”,我就说“行就行啊”,然后我小完便后打算洗手离开,那个男的就抓住我脖子,我就问他“你干嘛打我”,当时我没有听清他说什么,于是我就推开了他,打开厕所门进了房间内把情况告诉了房间内的人,房间内的人进去劝他,又被他打,接着陈惠泉从厕所出来后见人就打,我们看见这样的情况就打开房间门下了一楼,我们刚下一楼后就看见了A和他的朋友在外面,我就把情况告诉A,A听后就想上去劝陈惠泉,没多久就听见酒吧内的人说A被陈惠泉从楼梯上踢了下来,后来A就被其他人送到了医院, 证人A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B和被害人C, (4)证人A证言,证实2013年11月2日晚上A、陈某、朱某、B、C、D两公婆和我女朋友E(还有我女朋友的一名同事)在我家里吃饭,我还拿出了3斤黑蚁酒来喝,喝到晚上21时10分就喝了约1.5斤黑蚁酒,这时,我朋友F就打电话给我并开车过来接我们到了帝王酒吧三楼301号房喝酒唱歌,就看到有几个F的朋友在那里喝酒,喝到约11时许,我就说要回家了,F就开车送我和我女朋友回家(还有我女朋友的一名同事);F送我们回家没20分钟,就打电话给我,说A在帝王酒吧,谁劝他就打谁,你是他老同学,你,喊几个人来劝劝他,我就说我没车出去,A就说开车过来接我,我就说好,没多久A就开车到我家门口了,我就叫上陈某,陈某就跟我一起上了A的车,等我们到了帝王酒吧,我就跟陈某上去帝王酒吧301号房里,当我们进到301号房时,我就看到陈惠泉在那里跟帝王酒吧的管理员在那里推推拉拉,我就过去劝陈惠泉,陈惠泉看到我后,就一脚踢到我的下身里,我看劝不到他,就下楼梯走到酒吧外面去,等我下到大门时,就看到A站在门口,A看到我后就问我怎么样,我就说劝不到,我都被他打,不要理他算了,A听了后就自己走上去,我就站在外面没跟着上去,等过了约5分钟,我就看到帝王酒吧的管理员和一个A的朋友抬A下来,我看到A的头部后脑勺一直在流血,脸色发黑,喊他都不认识我,我就喊管理员报警,等管理员报了警后,我们就开车送A到长宁医院抢救了, (5)证人陈某证言,证实2013年11月2日18时许,我在长宁XX一个叫“A”(B)的家里吃饭喝酒,吃完饭后约20时许,我们就到帝王酒吧继续喝酒,直至23时许我就回到“A”家里喝茶,于2013年11月3日凌晨10分许,“A”接到C电话称“大眼仔”喝醉了,叫我们过去帮忙把“大眼仔”送回家,“锦明”就过来接我们了,去到帝王酒吧后,又和“A”上到三楼,“大眼仔”就抓住我,用手掐住我的脖子,又用脚踢我的睾丸,我就推开他了,走到墙边,他又跑过来踢我的睾丸,这时我就下来走到帝王酒吧门口,后来“锦明”上去了,过了约5分钟,就听说“锦明”被他打伤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了, 证人A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害人B,辨认出被告人A, (6)证人张某新证言,证实2013年11月2日21时许,我接到A的电话,A就叫我到帝王酒吧喝酒,挂了电话后我就自己开摩托车到帝王酒吧,等找到了帝王酒吧,到了301号房间,我就推门进去,就看到A、C、D个人在里面喝酒,我就坐下去跟C他们喝酒,喝到约21时45许,C就上了一趟厕所,C上完厕所回来后就说在厕所一名男子喝酒醉在闹事,看到人就打,我听了后就叫老板上来,等我叫老板后,我们就到厕所里看下,我们还没走到厕所,那名男子就出来了,那名男子一出来就说谁劝他就打谁,还拿起地上的凳子想砸我们,帝王酒吧的老板上来看到后,就叫我们先走,等那名男子酒醒了后,他在想办法送他回,我就跟A他们到外面站着,A和C刚下来没多久,又走上楼去,想去劝下那名男子,我就在门外面站着,A上去没到1分钟就听到里面有人喊有人被推下楼梯,我听到后就立刻跑进去看下怎么回事,等我跑到酒吧二楼楼梯处,就看到A睡在地上,头上还流了很多血,我就跟赖某和帝王酒吧老板等将A抬下去,然后我们就开车送A去长宁医院抢救, 证人A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B和辨认出被害人C, 7、被告人A供述,证实2013年11月2日18时许,我跟我的同学A在XX的世纪饭店吃饭,当时是A请吃饭,大概有十几人一起吃饭, 19时许A开着他的小车载了两个人过来一起吃饭(是B叫过来的),然后一起喝酒,我喝了约3两药材酒, 到了约10点的时候我们吃完饭;当时我打算离开回园洲的,A就跟我说一起去帝王酒吧唱歌,唱歌后去他家里过夜,然后我就上了A的车去帝王酒吧,车里一共有4个人,后面还跟了两辆车,过了几分钟我们就到了帝王酒吧, 我们三辆车的人下车后就直接上了帝王XX房,当时房间里有10多人,我们进去之后全部人都在唱歌喝酒,我就在旁边和张某明同学喝酒,我们喝到约晚上12点,很多人都先走了,但张某明叫我和他的两个同学坐多一会再走,我们坐了十多分钟后打算离开的时候,我自己一个人去了二楼的厕所小便,我刚到厕所小便,后面就来了一个人跟在我后面一起去厕所小便,接着那个人就踩着我的脚并抱着我一起摔倒在地上,我们两个开始互相殴打,在我们殴打过程中我看到张某明推开过厕所的门,看见我们打架,然后A又关上厕所门出去了, 我没有对方力气大,被对方推开后,殴打我的人也出去了(我们在厕所打了约5分钟), 我追出去的时候看到A睡在了二楼的走廊上,当时看到一个种蕉的老板和我的两个同学及帝王酒吧老板站在A的身边,那两名同学一个叫A,一个叫B, 后来A就被送去了医院,过了会有人报案称看到我踢A下楼,派出所民警就把我带回派出所,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A已年满十八周岁,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9、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A2013年11月3日1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 10、前科材料,证实1997年11月10日被告人A因犯抢劫罪被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出示、质证、认证,应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A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故意伤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人A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1、依据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被告人醉酒状态下,在某种程度可能减弱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但并未丧失行为能力,其在醉酒前应当预见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激情犯罪, 综上,本院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A 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D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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