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诚信,就是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主体在诉讼活动中恪守诚信理念,诚实守信地实施一切诉讼行为。在社会诚信体系中,司法诚信具有极为特殊的地位,它是维护社会诚信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引领社会诚信的最佳示范。《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比较严重的形势下,人民法院及其他诉讼参与主体应以以司法诚信建设为突破口,通过诚信司法实践,引领和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结合当前实践,司法诚信建设面临以下突出问题:
第一、诉讼参与人不守诚信导致虚假诉讼层出不穷。
虚假诉讼是诉讼领域最严重的失信行为,是侵入法治肌体的“毒瘤”,是实现公平正义的“绊脚石”。2024年3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2023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检察案件33.29万件,其中民事支持起诉案件、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等其他类案件占31%。从虚假诉讼监督案由看,借款合同纠纷(占52.8%)、劳动合同纠纷(占10.8%)、买卖合同纠纷(占8.2%)合占七成以上,是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的主要办案类型。虚假诉讼开始向向其他领域拓展,如针对保险纠纷涉及的虚假诉讼案件提出监督意见60件。2024年前3个月,全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监督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问题的有1885件。通过虚假诉讼、虚假劳动仲裁骗取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的行为尤为突出。
第二、法律咨询类公司虚假宣传,包揽诉讼,扰乱司法前端服务市场。
社会上的法律咨询类公司假冒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名义,通过网站、App等社交网络平台进行虚假宣传,包揽诉讼误导当事人,严重破坏了司法前端服务市场,危害司法诚信。具体表现为:一、法律咨询类公司利用群众对律师事务所与法律咨询类公司概念上的模糊认识,刻意回避自己“非律所”的身份,欺骗当事人可以代理诉讼;二、法律咨询类公司采取不正当的低价手段揽收案源,难以保障法律服务质量;三、法律咨询类公司虚假承诺吊足当事人胃口,当事人支付服务费后,发现无法兑现承诺或者没有提供足够的支持以达到预期结果。
三、股东、实控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脱离,恶意延长认缴出资期限,导致频频出现“空壳”法人,进而逃避债务承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统计我国的公司已增至4800万家,公司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主体。现行法律对滥用法人人格行为缺乏制裁手段,使得公司的独立人格异变为逃避法律监督的工具,造成难以追究恶意逃避债务的直接责任人,从而使得大量债务案件无法执行。具体表现为:一、股东利用认缴制故意夸大认缴注册资本,脱离和公司经营行业相符的资本要求,恶意延长认缴期限。二、股东、实控人为了逃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和风险,聘任没有经济能力、高年龄的老人、甚至是负债累累的“老赖”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己则背后操控公司。当这些“空壳”法人因负债被诉诸法院时,债权人却由于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其合法权利得不到实现的局面。法院通过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惩戒措施也对股东和实控人起不到任何惩戒作用。
第四、法院执行环节手段疲软,制裁措施跟不上逃避执行的手段,“执行白条”有损司法公信。
社会诚信缺失导致司法信赖的加剧。在兑现生效文书的执行环节,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法院的执行,穷尽各种手段规避执行。比如:有的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或债务产生后就将财产转移或变卖,或在执行人员尚未找到其财产前将财产处置,待执行人员执行时已无法追回;有的被执行人将财产登记在其他人名下,而由自己使用;有的夫妻假离婚,将共有财产归属于没有债务的夫、妻或子女名下等,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无法采取查封、冻结、处置措施,造成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困境;有的利用银行之间的“待结算账户”规避执行;有的采用资产不入账的方法规避执行;有的利用破产的方式逃避执行。有一些企业利用合法的破产程序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如有些企业早已资不抵债,具备了破产的条件,如果及时宣告其破产,债权人是可以获得一些权益的,但这些企业非要等到设备被卖完,财产被处理一空时,才申请破产。还有些企业将财产转移一空后宣告破产,然后再重打锣鼓另开张。
针对上述司法领域存在的司法诚信缺失现状,提出如下针对性建议:
一、各个司法环节要加强甄别虚假诉讼的能力,加大虚假诉讼的惩戒力度,提高甄别虚假诉讼的意识。
司法工作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仲裁员、公证员、人民调解员等各个司法环节的工作人员应当注意防范、甄别、发现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坚持诚信执业,绝不参与或者教唆当事人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加大对不诚信行为的惩戒力度,通过驳回诉讼请求、司法惩戒、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鼓励社会监督,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提供公众对于虚假诉讼的危害后果及法律责任的认识程度。对于发现的虚假诉讼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形成有效防范和有力震慑,营造诚信;建立虚假诉讼案件识破机制,包括选定特定案件作为虚假诉讼的“高危”案件、对“高危”案件启动立案特别审查程序、对立案庭移送的或审理中发现的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启动特别审理程序、虚假诉讼嫌疑案件的中止审理和及时报告制度、设立专门机构启动审查程序来完成审委会交给的查证任务。
二、严格法律咨询类公司的市场准入及监督执法,提高当事人选择法律服务的识别意识。
一是设立准入制度。对法律咨询类公司的设立设定行政许可,出台有关规范和标准,明确法律咨询类公司的设立形式、条件、经营范围、人员资质等规则,对其登记设立前置许可程序,保障市场的有效监管。二是开展联合执法。由市场监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配合适时开展联合执法,针对重点主体、重点环节进行全面排查治理,推动法律咨询类公司的规范化发展。三是加强普法宣传。通过全方位、广覆盖、多层次宣讲,使普通群众能够认识到律师事务所与法律咨询类公司的区别,进而根据实际需要和案件必要性选择合适的律师或法律服务人员。
三、加强新《公司法》的宣传,过渡期内完善公司主体的注册资本加速到期,落实法定代表人任职条件。
新修改的《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公司法》全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期限不得超过5年。存量公司的过渡期为2024年7月1日到2027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将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资即合法。对于认缴出资30年以上、出资数额10亿元的公司,登记机关组织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经省级市场监督局同意,6个月内完成调整。同时,新《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上述规定,可以有效充实公司资本,维持公司偿债能力。通过新《公司法》的宣传和市场监督部门的过度整改,让存量公司的认缴资本加速到期,在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债权人可以追加股东在认缴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淘汰法定代表人聘任制,保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由偿债能力的董事或者经理,进一步强化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真正起到惩治作用。
四、抓好诉前、诉讼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加大对拒不执行行为的惩戒力度,提供执行能力。
抓好诉前、诉中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期间,应具有执行意识,充分考虑到以后的执行工作,积极主动地提前介入,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牢牢掌握执行的主动权,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加大罚款/拘留司法强制措施的适用面,提高被执行人恶意拒不执行的惩戒力度;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违法行为,已经适用罚款、拘留措施仍不悔改的,直接移动公安机关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强化法院+公安关于拒执的联动机制,使司法行政处罚措施与刑事处罚措施相衔接,更有力地打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违法行为;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强化强制手段,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执行手段多样性,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庞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