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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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合伙人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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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在行动!

作者:庞廷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8日分类:普法浏览:3074次举报


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在行动!

 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2022-03-17

   2022年3月17日下午15点,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庞廷律师受乌兰察布市金善金美珠宝有限公司的邀请,在金隆金行会议室为公司全体员工和部分客户讲授了以远离非法集资为主题的课程,金隆金行乌兰察布分公司总经理穆守义等公司领导旁听了讲课!

   庞律师以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院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契机,通过对非法集资概念、非法集资特征、非法集资十二种表现形式、常见非法集资手段和非法集资的法律处罚等五个方面,结合几年来在全国有影响的案例诸如图雅集资诈骗案、“e租宝”非法集资案、北京久臣汽车租赁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真实案例,全面系统的讲解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共性和区别。 

   重点讲解以下非法集资的十二种表现形式: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例如电子黄金等非法集资行为等。

   通过以上讲解,让员工们清楚的理解和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促进依法合规经营,为优化企业法制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庞律师,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政协委员,乌兰察布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乌兰察布市律协监事会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50920********14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